*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价传电〔2008〕63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解决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市场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于2008年6月20日起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国家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映,按照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为加强我省公路旅客运输票价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公路客运以外的公路客运票价。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我省公路客运基准价不作变动,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6]70号)的规定执行,成品油提价增支影响,采用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解决。具体标准为:100公里以上的线路旅客运输,在现行票价(含已加收的燃油附加费)基础上每人票增加一元燃油附加费。对100公里以内线路、尤其是短途旅客运输(包括中途上下车的旅客运输),考虑到其现行票价中已加收两次燃油附加费(每次0.5元,合计1元),票价已经较高,由各地价格部门根据运营线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旅客的承受能力,在省定燃油附加费标准以内,从严核定分段的燃油附加费具体加收标准,跨市州线路的燃油附加费具体加收标准,由相关市州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二、农村公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票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这次一律不调价。对成品油调价的增支影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各地要及早公布并落实补贴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限时足额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认真做好公路客运价格监测工作,妥善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加强公路客运市场巡查和监测,及早发现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苗头,做好疏导工作,防患于未然;遇有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化解矛盾和问题,防止事态恶化,并随时报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系电话:省物价局:0731-2212622,2212459(传真)。省交通厅:0731-4425098,4428003(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