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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4)背负式玉米收割机;

  (5)青饲料收获机(含收割、切碎、揉丝、呀快、打捆等);

  (6)牧草收获机(含割草、搂集、压捆、打包等);

  (7)秸秆粉碎还田机(含捡拾打捆机)。

  6.粮食干燥机械类。

  粮食(种子)烘干机。

  7.排灌机械类。

  (1)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

  (2)绞盘式(卷管式)喷灌机。

  8.畜产品生产机械类。

  挤奶机(含储奶罐、运输奶罐)。

  9.水产品生产机械类。

  (1)增氧机;

  (2)投饵机;

  (3)清淤机;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海南省 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所有农机具的购置补贴。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确定。

  补贴对象为项目实施本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套购置农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数量。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海南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海南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1302号)执行。使用中央资金或地方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6万元。根据我市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我市重点推广的先进机动水稻插秧机和先进的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如久保田等),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用我市财政配套资金再累加补贴30%(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2008年在全市农村实施“铁牛富民”工程,重点推广4-15马力(耕整机、小型手扶拖拉机)和小型水稻收割机(0.5≤喂入量≤0.8),即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再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20%;其他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再享受市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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