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现将申请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宣传和申请渠道
(一)政策宣传。为使我市更多企业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国家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我们将及时公布在天津市财政局政务网和天津市行业协会网站上,请各单位注意浏览相关信息和政策。
(二)申请渠道。有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应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应通过其母公司代为申请。
二、企业申请退税文件的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国产与进口的主要技术差距是什么,价格比较如何,采购进口零部件的原因。
(五)拟进口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进口金额,预计缴纳进口税额等。
(六)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示例如下)。
设备类型 |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开发及应用情况 | 一级部件名称 | 二级部件或原材料名称 | 单机用量 | 单位 | 税则号列 | 进口理由 |
百万吨级乙烯成套设备 | 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表注机器型号) | 流量:450000kg/h;出口压力:4.2Mpa(A);透平驱动功率小于等于56000KW | 本企业已有年产70万吨的设计制造业绩(销售**台)已具备研发百万吨设备能力 | (指进口件) | (指进口件) | 3--51 | 个/台 | 84149090 | 1、国内尚不能生产2、国内能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3、用户指定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