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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津国税办〔2008〕10号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天津市国税局关于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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