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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发布制度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和本制度的规定确认参阅案例。

  第十七条 经初评,参阅案例的体例不符合要求的,由初评委员会通知通讯编辑修改,通讯编辑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完成修改并报送,由初评委员会统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四、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应将案例的报送和推荐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经确认和通报为参阅案例的,评优评先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参阅案例的,省法院通过《参阅案例》和《陕西法院网》发布。并由省法院《三秦审判》择优选登,同时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案例指导》等刊物推荐。

  第二十条 参阅案例经《参阅案例》发布后,省法院初评委员会应向入选案例的撰写者支付稿酬。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案例通讯编辑队伍建设。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功底的省法院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从事参阅案例兼职编辑工作,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应分别确定一名审判业务水平高文字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省法院《参阅案例》的通讯编辑,具体负责组织、收集、编写和报送本庭、本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例。通讯编辑应在本院建立通讯员网络,及时掌握参阅案例的审判动态,检查督促参阅案例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法院每年对参阅案例的报送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案例的作者进行奖励和表彰,并定期对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报送及录用情况进行通报,以推动参阅案例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为参阅案例评审工作的开展设立专项经费并提供相关保障条件。院、庭领导应当定期研究、指导参阅案例评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参阅案例工作专题研究。

五、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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