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工作程序
1、申请家庭向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向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报。
2、单位、居委会初审。
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单位或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由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单位或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对其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核查的材料原件,要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单位或居委会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
(3)组织评议
单位或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申请家庭评议情况记录表》。
(4)公示
单位或居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居委会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将材料退回单位或居委会重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各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复审。
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