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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在预算(计划)年度终了,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决算。执收单位年度经费各项收支应在决算报表中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对某些特殊事项应加以说明,严禁弄虚作假,虚列支出。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编报的决算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总的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收费收支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与内部监督,完善本单位收费收入收支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收费收入收缴、使用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公民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乱收费或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等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或者应收不收、任意减免、缓征、缓缴;

  (二)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不按国家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随意拖欠不交或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

  (四)未经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收费收入;

  (五)执收单位通过摊派、集资、报销办案费用等手段向其他单位转移相关费用;

  (六)不按规定要求编报收支预算(计划)、决算,拒绝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不按要求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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