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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其性质和使用特点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上缴的行政性收费挂钩,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并按预算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该单位收费收入计划和部门预算(计划)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支出由财政和部门(单位)根据全市性工作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按规定的资金用途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根据设立该项目的规定用途安排使用;除专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确有结余的,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财政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统筹调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农业、科技等财政预算支出没有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的,财政部门不得对该部门的收费收入进行统筹调剂。

  第二十条 对执收单位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使用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和标准的,须经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成比例应当严格按各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调剂使用下级部门(单位)的收费收入。

  涉及上下级分成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通过国库、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化解、结算,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滞压、隐瞒、截留。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二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计划),具有专门用途的收费要单独编制部门专项预算。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工作要求,经主管部门汇总、财政部门汇审后,报同级政府审核、人大批准后执行。单位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汇审后,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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