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省经委与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县申报项目的经济技术及财务状况进行考察、筛选和必要的评审论证,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资金项目安排意见,并联合下达《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

  第十五条 各市(地)、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依据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及时组织企业携带所需材料,到省财政厅接受项目资金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资金后,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无偿补助的项目,补助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第一次拨拨款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在50万利上的,第一次拨款60%。对剩余资金在首次拨款3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程序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用于《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安排的项目,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不定期对新型工业化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各市、县财政局、经委应当定期对项目资金执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实施。同时,每年5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委联合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效果等情况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新型工业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单位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