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直企业申报新型工业化项目资金,需向所在地经委、财政局申报。
省经委申报的项目管理评审等经费,由省经委做出预算,并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及财务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决算报表。
(五)申请当年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出具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将项目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文档,表格材料用EXCEL文档.
第十条 各市、县经委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后做出评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填写《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同时附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材料,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市、县经委和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省经委、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每户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最多连续支持三年。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创新项目外,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支持一次。
第四章 支持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资金的支持标准。除重大项目外,按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支出20%至30%予以补助,原则上一般项目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具体支持的额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项目除外):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至100(含1OO,下同)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l00至300万元,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300至500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0至1000万元,最高补助1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20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工业园区支持标准最高为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的支持标准。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的5%或实际发生的利息据实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一般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