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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8]2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工业化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三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促进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工业发展重点要求。

  第四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装备、石化、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龙头和配套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二)工业园区建设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促进产业集聚、利用地方特色资源深加工、围绕大企业配套、县域支柱产业等发展县域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其中,对企业项目的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三)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等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字化改造、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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