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六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