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立即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②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③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三) 应急处置
1、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紧急砍伐林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征调命令。
3、紧急情况下,需要驻军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市县两级"防指"军队成员单位协调调集。
4、应急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防洪预警的机构可宣布降低防洪预警级别或结束防洪应急响应。
(四) 善后工作
1、防汛抗洪应急期间,依法征调的物资、设备、车辆等,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取土占地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
2、发生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3、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4、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8、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 防汛抗洪责任制
实行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铁路、公路、通信设施、旅游景区等防洪重点的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责任人。
(二) 防汛安全检查
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工作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要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查处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三) 雨情、水情测报、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