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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5、初始信息达到Ⅰ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在2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也可越级上报;县(市、区)"防指"立即报告市"防指"; 市"防指"迅速上报;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三) 信息发布
  1、县(市、区)"防指"发布Ⅳ级和Ⅲ级防洪预警;酒泉市"防指"发布Ⅱ级防洪预警;Ⅰ级防洪预警由市"防指"请示市政府发布。
  2、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它地区(包括外市区)防洪安全的,在报告或发布防洪预警信息时,要通报有关地区相应级别的"防指"和有关的防汛部门。
  3、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围困的,由县(市、区)"防指"报市"防指"汇总后,报省"防指"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4、防洪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可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分别通过文件、电话、短信、广播电视、公告、警报、鸣炮示警等方式发布。

第六章 应急响应、响应对策、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 根据上述防洪预警级别划分,按照四个级别从低到高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
  (1)市"防指"根据汛情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
  (2)县(市、区)"防指"主持成员单位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3)险区或灾区乡镇政府、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2、Ⅲ级响应
  (1)市"防指"汛情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赴灾区抢险救灾的队伍和物资准备。
  (2)县(市、区)"防指"主持成员单位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迅速组织工作组、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3、Ⅱ级响应
  (1)市"防指" 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重点工程的调度,迅速组织工作组,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指挥调度辖区应急工作,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指"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密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4、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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