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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十四条 大力推动会展项目建设,积极举办专业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博览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发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对开展乡村民俗旅游、果蔬采摘等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促进。

  第三十六条 对澳门环岛游经营活动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参与编制旅游规划和开发旅游产品等权利。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或者称谓从事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未经旅行社聘用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经营旅游业务。

  旅游咨询服务公司、酒店商务中心、导游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票务代理、酒店房务代理、出入境签证代理等开展招徕接待旅游者业务。

  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服务公司、旅游网络公司等机构,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经营业务,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次数和停留时间,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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