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布结果,总结表彰。市、县两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市、县政府分别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表彰会。市政府对市级被评单位,根据其在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排名情况以及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组织的检查情况,评出“2008年全市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县(区)级被评单位,对在民主评议中排名本系统第一名的单位予以表彰,授予“2008年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应县(区)级被评单位不足3个的,不表彰)。市政府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排名前二位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
市政府对县(区)六项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政务环境考核评价,将直接采用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结果。全市“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成效的考核评价,将直接采用市、县(区)各被评单位的评议结果。
对各级公办中小学、公立医院的表彰奖励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根据其省主管部门方案确定;各县(区)政府对本级参评部门和所属被评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市级被评单位在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排名后三名的,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08]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区)级被评单位在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排名最后一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主要领导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上下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政风行风建设新局面。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重视建立和完善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在发挥政风行风建设治本功能上取得新突破。要给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支持,确保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市级被评单位要按照本系统省主管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样本库建立工作,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确保在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争先进位
(三)各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纠风办,要加强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有关部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加大对各级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明察暗访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各级统计局要严肃认真地做好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严格规范数据采样、数据管理、数据解密程序,确保群众满意度调查分值的客观真实。
(四)评议工作要严格做到“八个严禁”: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规向被评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严禁其它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