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2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按照标准化、程序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分行业逐步积极、稳妥实施。
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湖南省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中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属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均应按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我省纳税人使用的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凡使用期限满5年的,各地采取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逐步更换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税控收款机的选型与专用发票管理
(一)税控收款机的选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公开选型招标,确定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为我省中标企业,上述以外的企业产品一律严禁在我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