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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保证法官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过问是指本院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为亲友和其他人员的案件说情,打探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行为。违反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或为案件说情的行为,是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主管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主管副院长、院长,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条 副院长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指导主管业务庭作好工作,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以外的案件。

  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室主任、副主任不得过问本局、庭、室以外的案件。

  第五条 严禁法官、书记员过问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

  第六条 严禁办案法官向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副庭长、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的情况。办案法官对本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情的应当拒绝。

  第七条 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庭长需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情况的,应征得相关案件所在业务庭主管副院长同意;办案法官需了解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情况的,应经本庭庭长同意,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时,发现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纪检组监察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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