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行政管理。紧紧围绕驾培市场管理规范和总体目标,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行驾培机构总量控制;加快驾培市场培育进程,引导驾培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引导和鼓励一部分竞争能力强的专项类驾校上规模,上水平,成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骨干驾校,逐步形成高等级示范驾校主导行业发展,其他中小型驾校补充的驾培市场格局,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彻底改变驾校主体“多、小、散、弱”的状况;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督导评估、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各级驾校进行宏观管理,规范各级驾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驾培经营活动,维护驾培市场秩序,努力实现驾培市场发展的阶段目标。
(三)规范市场准入。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驾培市场准入关,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培业务的,在行政许可和培训资格上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5)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附表二)。各驾培机构理论教练员按等级分别为1-5人,驾驶操作教练员不少于教练车数量的1.1倍;教练员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者方可任教;教练车配备数量,从事综合类一级驾培机构应当配备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车辆不少于50辆;从事综合类二级,应当配备两种车型,车辆不少于20辆;从事综合类三级,应当配备一种车型,车辆不少于10辆(附表三)。交通运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驾培市场。
(四)建立退出机制。依照《
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定要求,有下列情况的,依法退出驾培市场:(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情况,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未向培训结业人员、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等情况,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同时,建立质量信誉考评退出机制。坚持定期对驾培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凡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最后的驾培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市场;对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损害学员权益的违法行为的驾校,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责令其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