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各地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8〕3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被定为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试点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土地执法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㈠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发改委、公安、监察、财政、地税、审计、建设、工商、环保、规划、房管、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协作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为新余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由成员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可根据情况确定召开。
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分
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并于每季度初互相通报相关情况,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发改委、公安、监察、财政、地税、审计、建设、工商、环保、规划、房管、城管、供电等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出让金入库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款收缴情况;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税费征缴情况;发改委、审计、建设、工商、环保、规划、房管、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公安、监察、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审计、开工建设许可、工商登记、环评、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供电许可等方面的情况。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要及时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