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八、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达到最低收费标准。
(三十)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一)积极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市县(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国家、省上有关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落实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辆、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