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实行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市经委牵头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核,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争取、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负责新建项目的能评把关、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节能统计工作;市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农村节能;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机构节能;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节能知识的普及、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节能计量器具的检验检查和有关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节能标识产品认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节能政策的审定;市国税、地税局负责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及用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工作。
(十九)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上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制定市县(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加强对重点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投产运行全过程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对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要依法叫停,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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