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提高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新进入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㈣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对土地使用者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进行处置,充分利用土地。
五、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㈠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㈡加强村民建房管理。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实行农村一户一宅,严格执行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面积标准。
六、强化供地管理责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㈠明确供地责任。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管负总责,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着力内涵挖潜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同时,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要承担相应责任。
㈡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的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