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1、动工和竣工期限。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要约定动工和竣工期限。建设项目自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2年内竣工;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3年内竣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划拨价款的3‰缴纳违约金。2、规划指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各级规划部门要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批文出具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建设规划指标。上述规划指标应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约定。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其附件约定执行的,土地受让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违约金。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3、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签订出让合同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规定投资强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于投资强度乘项目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将核减相应的用地面积。4、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对经批准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重新公开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四、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㈠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各建设项目应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㈡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