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公开公示制度。国有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新余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具体项目用地供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供地信息在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批准后,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㈣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度较高、落实用地控制指标较好的县(区)、管委会,优先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对不落实用地控制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度不高的,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单个建设项目用地2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检查;200亩以下的,由县、区国土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用地管理,落实供应政策
㈠严格执行用地目录和标准。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对符合产业政策及延伸产业链、高产出、环保型的优质项目保障供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㈡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和规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公益设施以及各类企业性质的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申请用地单位必须出具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规模、人员编制等材料,依据《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对照用地单位相关材料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申请用地的,一律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