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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发挥土地规划龙头作用

  ㈠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依据我市“十一五”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项目向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㈡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㈢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范围内,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有步骤地供地。

  二、建立完善制度,加强供后管理

  ㈠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宗供地面积150亩(含150亩)以上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每宗供地面积300亩(含300亩)以上的,应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供地。每季度末,要将上季度供地情况(区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㈡完善供地管理系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及时建立供地台账。2008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在土地批准(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录入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江西省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做到 “供一宗,录一宗”。对1999年以来所有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土地的供应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有关信息全部录入江西省土地供应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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