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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阶段:2008年6月到2009年10月,全面推进阶段。在崆峒区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统筹制度,县(区)全面启动。
  第三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检查验收阶段。集中2个月时间,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重点解决遗留问题和完善相关制度。
  崆峒区要积极抓好试点,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分步骤尽快实施,按期完成试点工作。
  九、配套措施
  1、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谋职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坚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并举,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分批次、有步骤地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信息,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完善其他保障形式。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对已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努力帮助他们稳固就业和扩大就业门路。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3、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今后征用集体土地,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安居问题,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一是新征用集体土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安置费用列入征用费用项目通盘考虑。二是在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列为重点项目。三是在土地储备经营收益中,要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无力参保问题和社保资金补助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4、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县(区)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社会保障,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被征地农民居住和生活。
  十、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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