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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形式
  1、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到达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4、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五、统筹制度
  1、为符合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上制定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资金筹集,其中政府承担30%,资金从土地总费用中列支;集体承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20%,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抵缴。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费已经全部发给和部分发给农民个人的,按当时资金分配的比例,由村社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30%,从土地经营收益资金中列支。
  3、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5、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困难需要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与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分期缴纳,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按最低缴费年限计算,可以适当延长缴费时间,缴费不满15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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