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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类别:九、工商行政管理类(2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129

擅自在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

未取得营业执照占道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3条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15条第1、2、3款

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1、修理服务类摊点处罚50元,其它类摊点处罚100元;2、属屡教不改的钉子户处罚500元;3、暴力抗法及其它情节严重的,加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走街串巷流动经营

130

 

严禁在市区街道、农贸市场赌博、测字、算命,经教育制止仍屡教不改的

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24条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32条第9款

予以罚款。

予以罚款。



  类别:十、公安管理类(3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131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61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警告或处20- 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2

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1、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50元罚款;2、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150元罚款。

133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500元罚款。



  类别:十一、道路运输类(5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134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初次违法处3万元罚款,再次违法处6万元罚款,三次违法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警告1、客运经营者处200元罚款2、货运经营者处100元罚款。

13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1款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1、客运经营者处2000元罚款2、货运经营者处10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3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66条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8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12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2、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类别:十二、水利管理类(1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139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倾倒垃圾、渣土的,每处处以400元/立方米;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2、在5-20立方米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3、在20立方米以上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



  类别:十三、民政管理类(2项)

序号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140

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

城区办理丧事活动,占用城镇街道和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3条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33条

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理。

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理。

141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

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它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它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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