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案由
|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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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幅度
|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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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2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初次违法处3万元罚款,再次违法处6万元罚款,三次违法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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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警告1、客运经营者处200元罚款2、货运经营者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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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1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1、客运经营者处2000元罚款2、货运经营者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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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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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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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12条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2、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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