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案由
|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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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幅度
|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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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在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擅自夜间施工
|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责令改正,1、作业时间在22点--24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作业时间在24点--次日6点的,处以5000-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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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排放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责令改正,1、作业时间在22点--24点的,处以300-400元罚款。
2、作业时间在24点--次日6点的,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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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商业经营活动中设备产生噪声超标排放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位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责令改正,1、排放的噪声超标5分贝以下的,参照在居民区内加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处罚400元2、排放的噪声超标5-10分贝的,参照在居民区内加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处罚800元3、排放的噪声超标10分贝以上的,参照在居民区内加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处罚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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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光污染(噪声污染)作业
| 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5、46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6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有两次违法行为的,处以200-500元罚款;3、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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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住宅楼内的加工业噪声排放超标
| 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加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4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4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有两次违法行为的,处以300-1千元罚款;3、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1-3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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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在市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1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给予警告,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400元罚款;3、属屡教不改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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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环境噪声
|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3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给予警告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400元罚款;3、属屡教不改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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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室内装修不按照规定时间作业产生噪声
| 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不按照规定时间作业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3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3条第2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给予警告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400元罚款;3、属屡教不改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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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招揽顾客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 招揽顾客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4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3条第4款
| 依法处罚。
|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400元罚款;3、属屡教不改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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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居民住宅楼内的娱乐场、点噪声排放超标
| 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娱乐场、点噪声排放超标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5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3条第5款
| 依法处罚。
|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400元罚款;3、属屡教不改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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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擅自改变(损坏)水资源保护区标志
| 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标志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1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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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
| 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或者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不按规定时间作业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19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第1款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1万元罚款;3、造成湖面污染和不良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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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不按规定时间作业产生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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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不按规定向市政排污管网排放污水
| 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0条第1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日用水10吨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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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33条
|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3款,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按每500元/立方米罚;2、在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3、5-20立方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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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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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其他废弃物)
| 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
|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3款,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水体污染物超标的,处以1-2万元罚款;2造成人畜中毒的,处以3万元罚款;3、造成人员死亡或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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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29条第3款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2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属首次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有两次违法行为的,处以200-500元罚款;3、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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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
| 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0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3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属首次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有两次违法行为的,处以200-500元罚款;3、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500-1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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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
| 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29条第1、2款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0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已使用量每吨100元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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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
| 责令限期改正1、属“六小”餐饮油烟排放的,处以500元罚款;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罚款;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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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焚烧生活垃圾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
| 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6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焚烧生活垃圾处 100-500 元罚款2、焚烧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以上 500-1千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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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4款
|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堆放量3吨以下的,处以1千-5千元罚款2、堆放量3吨-5吨的,处以5千-1万元罚款3、堆放量5吨以上的,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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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未采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3款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1千-5千元罚款2、造成人员中毒的,处以5千- 3万元罚款3、造成人员中毒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万-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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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在人口集中地区(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款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2、焚烧其他产生有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以5千-1万元罚款3、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气体的物质的,处以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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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
|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2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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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
| 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千-5千元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千-1万元罚款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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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
| 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4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属首次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有两次违法行为的,处以100-500元罚款;3、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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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未按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
| 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或者沿道路两侧建筑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低于2.5米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5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属经营性行为,处以500-1000元罚款,非经营违法行为处以1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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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畜禽养殖业
| 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的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7条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第7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属首次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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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拒绝现场检查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
|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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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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