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案由
|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执行标准
|
法定处罚幅度
| 执行标准
|
83
| 装修人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
|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4条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4
| 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5条
| 责令改正,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
85
| 装修人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等级企业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6条
| 责令改正,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86
| 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
|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8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7条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7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条第2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8条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1、对装修人处以1000元罚款;2、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88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条第4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8条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
降低节能效果
|
89
| 擅自拆改供暖设施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条第3、4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8条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元罚款。
|
擅自拆改燃气管道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1000元罚款。
|
90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条第1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8条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责令改正,1、对装修人处以1000元罚款;2、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该装修合同价款5%的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91
| 发现装修人(装饰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7、21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条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
92
| 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罚款;2、属经营性活动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罚款。
|
93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占用(挖掘)面积200元/㎡计1、对个人处以1000 -1万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5 -20万元罚款。
|
94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利用公共部位面积200元/㎡计1、对个人处以1000 -1万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5 -20万元罚款。
|
95
| 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
| 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5条
|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工程造价款5%处罚。
|
96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1、按照房管部门房产交易价格地段划分,一类地段处罚每平方米40元;2、二类地段处罚每平方米30元;3、三类地段处罚每平方米20元。
|
97
| 拆迁人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 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98
|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99
|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第3款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100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7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