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案由
| 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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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幅度
|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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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 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10条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7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1、应修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2、.应修总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处以5万元罚款,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处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
3、应修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处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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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不缴纳(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11条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8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 1、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款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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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1项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1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个人:1.逾期未改正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000元罚款;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0元罚款;单位:1、逾期未改正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 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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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10条、第15条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2项
| 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个人:1、逾期未改正的,应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000元罚款; 3.面2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0元罚款
单位:1、逾期未改正的,应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 3.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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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 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21条、第22条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3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损失不足10000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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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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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
| 违反有关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
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第21条第3款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第39条第4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1、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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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 1、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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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
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5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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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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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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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24条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6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对个人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罚款,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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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22条第1项
| 《江西省实施办法》第39条第7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人防设施损坏,影响人防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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