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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类别:二、城市绿化管理(7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34

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4条第1项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4条第1项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5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及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园林设施)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及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3项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3项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6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9条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7条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赔偿费2倍的罚款;2、擅自移植的,处赔偿费2倍的罚款;3、在非经营活动中,处罚公民不得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棵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每棵罚款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7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7条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7条

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

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1、树木受到损伤的,处以赔偿费2倍的罚款;2.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赔偿费3倍的罚款3、在非经营活动中,处罚公民不得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棵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每棵罚款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死亡)

38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的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2、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3、面积在100平方米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变。

39

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8条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8条

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情节轻微的,给于警告并处50元的罚款;2、情节较严重的,处100元罚款;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0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7条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1、拦河截溪、排放污水处1万元罚款2、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处2-3万元罚款。



  类别: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23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4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6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1项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

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并按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合同价款的2%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42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2项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按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合同价款的2%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


43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

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3项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1、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的,按违规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2、擅自修改城市道路设计图纸的,处以1万元罚款。

擅自修改图纸

44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城市道路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

擅自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

45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1条、第24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6

未及时补缺(修复)检查井(箱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在24小时内改正的,处500元罚款;2、超过24小时未改正的,处以每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2万元罚款。

 

47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围设施)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

的,处以500元罚款;2、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按应设置防围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48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第35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

1、责令限期改正,在24小时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超过24小时未改正的,处以每日每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49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

责令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按管线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50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4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51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

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6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6项

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挖掘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挖掘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52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7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53

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安全运行)活动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2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对兴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54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3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55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4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4项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处以 500-1千元罚款;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56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5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5项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处以 500-1千元罚款;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57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6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6项

58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7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   7项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59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4条第2款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30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处100元罚款2、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3、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0

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增补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13条、第16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7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愈期1天处以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61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

游乐园经营单位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8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罚款5千元。2、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62

未进行安全保护说明(警示)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3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8条第2项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责令后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2、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0000元罚款。

63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17条、第21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8条第3项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责令后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2、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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