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
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3项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1、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的,按违规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2、擅自修改城市道路设计图纸的,处以1万元罚款。
|
擅自修改图纸
|
44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城市道路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
|
擅自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 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
|
45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1条、第24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6
| 未及时补缺(修复)检查井(箱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责令限期改正,在24小时内改正的,处500元罚款;2、超过24小时未改正的,处以每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2万元罚款。
|
47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围设施)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
|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
的,处以500元罚款;2、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按应设置防围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48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第35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
| 1、责令限期改正,在24小时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超过24小时未改正的,处以每日每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4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
| 责令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按管线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5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4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
51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
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6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6项
| 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挖掘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挖掘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52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7条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1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
53
| 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安全运行)活动
|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2项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2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对兴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
54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3项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3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
55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4项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4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处以 500-1千元罚款;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
56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5项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5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处以 500-1千元罚款;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
57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6项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6项
|
58
|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7项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 7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1、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
59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4条第2款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30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处100元罚款2、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3、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
60
| 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增补登记)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13条、第16条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7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愈期1天处以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
61
|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
| 游乐园经营单位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8条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罚款5千元。2、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62
| 未进行安全保护说明(警示)
|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3条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8条第2项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责令后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2、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0000元罚款。
|
63
|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17条、第21条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28条第3项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责令后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2、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