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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余府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年活动,经研究,现将《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类别: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33项)

案由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标准

法定处罚幅度

执行标准

1

1、随地吐痰、便溺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项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元至5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

2、随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

2

乱扔动物尸体

乱扔动物尸体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2项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2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单位处以25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

3

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

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4项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4项

4

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6项

5

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7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元至50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0元。


6

1、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8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元至50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0元。

2、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7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泄露、遗撒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9项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9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1、污染50平方米以下罚款50元;

2、污染5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污染面积数计,但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8

不及时处理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1项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1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1、对单位每日罚款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对责任人罚款25元。

9

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倾倒废弃物

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3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0元至100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罚款100元。

10

擅自饲养家畜家禽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50元罚款。


11

1、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属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属经营性行为的,处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单位1000元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2、未按批准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

12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附属设施)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

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

1、对单位处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1000元;

2、对个人不超过200元。

13

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第1款

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100元罚款。

14

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第2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第2款

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车20元至100元罚款。

1、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

2、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以每车次100元罚款。

15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8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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