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要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其它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建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平凉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统计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平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建设局抓紧研究制定《平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市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做好中央和省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10日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并抄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