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严格执行《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发〔2006〕153号),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