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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我市2007-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具有城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经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的办法进行。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本县(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区),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县(区)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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