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平政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
(1)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2010年前,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困难,全市三年共新建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
(2)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向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
(3)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市旧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立足实际,满足当地居民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在2007年对全市人均住房面积4平方米以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用3年时间对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