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化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文化出版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文化出版局 2008年4月7日)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以下简称“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我市是文化大市,古籍藏量在全省占有一定份额。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问题仍很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文化出版局、市教育局、市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平凉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古籍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保护规划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古籍保护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抓紧进行古籍普查登记、清点、编目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缩微复制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各类珍贵古籍。要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的相关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古籍保护工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
三、开展古籍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