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通过省人民政府向邻近灾区的省(市、州、区)人民政府呼吁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 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助国家或省级地震灾害评估小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市人民政府可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市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 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电信运营企业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市电信局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1.3 地震系统内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地震系统内各单位应迅速开通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市地震局应协调市电信局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和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质、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及时更新。
市气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等设备的储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应急队伍的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煤矿抢险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