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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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