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