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 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