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具体标准为:
1.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
4.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
要求如下: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由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三、速报内容
1.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乡(镇)、村等;
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规模;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