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个单位:
《平凉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平凉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省、市注册在平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是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