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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1月10日以长国税发[2007]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确定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了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税种登记,并通过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由企业自行选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征收方式确定
  (一)对当年新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派员对纳税人填报《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对《鉴定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实,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企业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依据。《鉴定表》报区、县(市)局审批,并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要求需上报市局的,区、县(市)局应及时将《鉴定表》呈报市局审批后方能生效。
  (二)审批权限
  1、流转税为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所属主业为金融保险业、邮政业、电信业、铁路及航空运输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中介机构和学历教育的学校的纳税人、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由区、县(市)局负责征收方式的确认;对其中个别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区、县(市)局确认后报市局备案。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办法按照国税发[2006]31号和长国税函[2006]288号、长地税发[2006]110号执行。
  (3)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内应税收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负责确认、审批。对于长期亏损、所得税贡献率低,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确认、审批。
  (4)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内应税收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负责确认、审批。对其中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对上一纳税年度内应税收入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负责确认、审批;但对于长期亏损、所得税贡献率低、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也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确认、审批。
  (2)对上一纳税年度内应税收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实行核定征收,由区、县(市)局负责确认、审批;对其中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实行核定征收,由区、县(市)局负责确认、审批;确实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其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征收部门确认后报区、县(市)局审批。
  三、送达执行
  审定后的《鉴定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并由税收管理员及时送达纳税人一份。
  第五条 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在国、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07年3月底之前按第四条的程序完成征收方式的重新鉴定工作。
  第六条 征收方式变更的程序
  一、如无特殊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认,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如纳税人确需变更征收方式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第四条的程序进行重新鉴定。对于原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一个核定征收期内改查帐征收的,经区、县(市)局确认后,报市局审批。
  三、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如果有异议的事项不能解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税款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确定长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收入总额由企业所得税应税7项收入构成)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商业4%
工业6%
交通运输业10%
加工、修理、修配6%
建筑业5%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12%
各类中介机构总收入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10%
总收入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12%
总收入额300万元以上的15%
房地产15%
其他行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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