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声、市容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3.各区县商务、市政、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园林绿化、路政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严查处各类消夏露天餐饮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职责分工
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区县为主。由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
(一)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辖区内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二)商务主管部门和“2008”环境办负责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管理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
(三)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检查。
(四)卫生部门负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卫生许可工作及许可后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的消夏露天餐饮企业。
(五)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临街的餐饮经营者在其固定场所以外的消夏露天餐饮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消夏露天餐饮活动中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发生的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绿地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绿地、树池倾倒餐厨垃圾。如有违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