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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商务局和市“2008”环境办牵头,市市政管委、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园林绿化局、路政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分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整顿治理和严格管理工作,达到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按规设立、依法经营、秩序良好、食品卫生、环境整洁的目标。

  四、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及管理要求

  (一)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开展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临街从事店外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

  2.餐饮经营者在其非临街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保、园林绿化、市政、规划、治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管理要求:

  1.根据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安等五个协调小组关于2008年治安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市场经营秩序、旅游秩序建设工作方案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环指办发〔2008〕23号)要求,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类地区(重点控制地区)。奥运场馆、住地、线路、定点医院及周边等涉奥场所,外国驻华使馆、重要机构周边等涉外区域,机场、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及周边,天安门、国家机关及周边等地区要做到无违法经营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

  二类地区(重点管理地区)。全市重点大街、主要商业繁华场所、重要交通场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地区要基本做到无违法经营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

  三类地区(日常管理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要达到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显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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