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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8]169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征范围

  根据《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有关规定,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

  二、减征标准

  所有停驶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大型客车减征150元;中型客车减征135元;小型客车减征120元;微型客车减征75元;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减征24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减征15元;摩托车减征30元。

  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三、实施时间

  2008年车船税依《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对于自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退还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辆车船税的,如符合停驶减征条件,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相关手续;对于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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