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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和省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省煤炭局)

  煤炭工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真实可靠的煤炭产量统计数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煤炭产量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现状和走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进而影响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煤炭产量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确保煤炭产量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各级政府统计和煤炭生产、销售管理等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合理充实煤炭产量统计人员力量,强化煤炭统计能力建设。煤炭生产企业要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二、开展全省煤炭企业调查摸底工作。2008年底前,由县级以上统计局牵头,联合同级煤炭局对煤炭生产企业(包括非煤炭生产企业开设的煤炭生产单位,下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摸清全省煤炭生产企业个数、所在地、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资产等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资料库(包括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及其他类矿井),在此基础上每年都要对煤炭生产企业库进行动态维护更新,新企业从立项开始就纳入企业库管理范围,确保全省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部入库管理。
  三、做好煤炭产量统计基础工作。全省所有煤炭生产企业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同时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确保煤炭产量统计工作需要。有关统计制度由省统计局商省煤炭局另行制定。依靠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平台,完善生产台账,做好原始记录,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产多少报多少,超能力生产部分和基建工程煤产量都应统计在其中,不得少报、瞒报,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煤炭和安监部门要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炭生产行为,严格煤炭数据采集上报制度。统计人员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掌握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
  四、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全省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电话,按统计报表要求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期上报煤炭产、销、存及自用情况,接受统计和煤炭行政部门的咨询和检查。煤炭行政部门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照时,必须将煤炭企业配备计算机并连结互联网和电话作为必备审核条件,以适应煤炭产销统计联网直报制度工作需要。煤炭生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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