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检查询问。在普通公路各治超站点滞留的车辆,由站点执法人员检查询问,在其他场所滞留的车辆由治超机构执法人员检查询问(高速公路出入口查扣的车辆应扣离高速公路口后再检查询问)。检查车辆相关手续、货运凭证,确认车证是否一致、货票是否相符。询问清楚车辆来源归属、途经站点、货物装载地、车辆改装厂地(汽车修理、焊接厂)等情况。
  (三)案情报告。检查询问人员要在2小时内将案情摘要逐级上报各级治超办,其中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车辆逐级报至市治超办,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逐级报至省治超办。
  (四)调查取证。各级治超办据情通知各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超机构对管辖区的案件,应当查清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查明形成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案单位的主管或监管部门、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对事实未查清的,要保持违法车辆原始状态,继续调查取证,不得放行车辆。对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通知治超站点或有关部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后放行。
  第七条 各级治超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倒查结果报经同级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审批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案情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案件移送应当具备如下材料:
  1.调查报告;
  2.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和影像资料;
  3.询问笔录;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5.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各级治超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治超机构在进行责任倒查工作中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办案,在办案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
  3.为案件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